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不含外籍留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七条认定机构与职责
学校建立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体系。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不少于五人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认定等级
(一)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即: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主要包括: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学生所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为评定依据,结合被评定者所在班级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二)根据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平时表现等不同情况,将各困难等级的贫困生再分为四个资助等级
一级:操行等第优秀,上学年(两个学期)平均成绩80分以上,无不合格成绩,且最近学期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20%,无违规违纪现象。
二级:操行等第良好以上,上学年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合格成绩,且最近学期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50%,无违规违纪现象。
三级:操行等第良好以上,上学年无不合格或仅一门不合格成绩,且无违规违纪现象。
四级:其他符合困难情况的学生。
入学新生资助等级原则上为三级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集中受理。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二级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批、复查、建档备案环节。
(一)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常纺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三)二级学院认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等级。
(四)结果公示。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报送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学校审批。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评议结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程序,最终审核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六)复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家访、信件、电话、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七)建档备案。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贫困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的经济生活状况,并对申请贷款或资助的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更新贫困生信息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写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适当扣除诚信学分。情节严重的,根据《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其困难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