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1021625来源:服装与时尚设计学院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助奖助对象:

1.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奖励、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2300元、3300元、4300元三档发放。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符合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特别突出条件;

6.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内,且当年度获评困难资助等级在一等二级、二等二级及三等一级以上学生;

7.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内,资助等级在三级(含)以上。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达。学校根据当年度各二级学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学生数占比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名额。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达。学校根据当年度各二级学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占比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政府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达。学校根据当年度各二级学院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占比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组,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不少于五人组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须由班主任推荐,并向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根据条件择优选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组织评审,提出拟奖助学生名单并报学校评审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国家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国家和省政府审批通过后一周内造册,经学生本人签名后交财务处发放。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提供获奖助学生姓名、学号、学生银行卡、奖励资助资金数目等精确信息,财务处根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及时足额直接发放至获奖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额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发放至获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当兵、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原受助学生退学的,其剩余助学金终止发放,金额参照国家助学金评定要求改为资助其他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财务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要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引导他们进一步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常态化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学生资助宣传大使”的聘任和培训工作,将这一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资助育人工作结合起来,要为这一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对于表现优秀的宣传大使,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表扬信等形式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