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符合服义务兵役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优惠政策,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13〕236号)以及《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以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者高职单招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包括我校以下类别学生:
1.2009年以后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2.2011年以后入伍的在校生;
3.2011年以后退役复学的保留学籍的学生;
4.2011年秋季后考入普通高校的退役士兵;
5.2013年以后入伍的往届毕业生;
6.2015年以后入伍的国家直招士官。
7.2019年起,学校录取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第三条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学校国防教育中心和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国防教育中心负责接受应征入伍学生资助的申请和资格审核,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江苏省大学生资助工作系统内申报以及经费发放。
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八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国防教育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国防教育中心联合校大学生资助管中心和财务处对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国防教育中心。
第九条学校国防教育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交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省学生资助工作系统申请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国防教育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入伍时,按要求直接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递交学校国防教育中心,学校国防教育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录入省学生资助工作系统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三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学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