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1021792来源:服装与时尚设计学院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苏财规[2015]42号)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苏教助中心[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读期间的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在读期间获得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毕业生指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申请学费补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二)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三)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所辖县(市)和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和淮安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第五条“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第六条毕业时间的确认,以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第七条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第八条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第九条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第十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专科生8000元;此前入学的专科生每学年6000元。

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双专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专转本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第十一条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一)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一份,以下简称“资格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二)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下简称“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第十二条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就业变动审批表”)。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第十三条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一)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二)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五条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第十六条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第十七条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及二级学院应将学费补偿政策纳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体系,特别是在春季学期末要加强学费补偿政策宣传,确保每一名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充分了解学费补偿政策。

第二十条本细则根据江苏省相关政策制定,毕业生面向江苏省以外省市基层单位工作学费补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