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问题,规范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6%提取并专项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
(二)各级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
(三)社会机构、团体和个人等面向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四)省财政下拨的学生资助专项奖补基金。
第三条经费的使用原则
资助经费的使用将根据国家现行的学生资助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我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完全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二)学业助学金(含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级学院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俭学津贴;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七)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及助学活动等。
第五条我校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资助经费总额内,确定用于上述资助项目的经费数额,并根据资助学生的执行变动情况,对资助项目经费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要求当年安排的资助经费在财政年度内全部使用完。
第六条学校将资助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年度学费总收入,并按规定的比例提取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收支预算计划;部门预算批复执行后,学校按部门预算中测算的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收入提取资助经费,建立学生资助专用基金,按专用基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学校对资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学生资助专项奖补基金和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年终若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资助经费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学校将结合中央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从预算内外经费中另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同时寻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和资助。
第十条 我校将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定期对我校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