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服务总队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1020829来源:服装与时尚设计学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校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纺院学生服务总队是由我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的公益性服务队伍。其人员来源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成立学生服务总队的宗旨在于“自强自立,回报社会”,继承常纺院光荣革命传统,展现常纺院学生的精神风貌,维护常纺院的良好声誉。在不耽误学生完成学业的前提下,以鼓励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形式,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观念。

第四条学生服务总队成员完全由接受减免学费、政府及学校助学金等无偿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接受资助起就自动编入学生服务总队,统一发放《学生服务总队会员证》,参加学生服务总队的学生资料在其所属二级学院存档,再报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工作与考核

(一)由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服务总队进行工作指导,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成立学生服务分队,各二级学院帮困助学辅导员为指导教师,设分队长,由分队成员担任。分队长协助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服务分队进行日常管理。

(二)学生服务总队成员,应按学校的安排,参与学生服务总队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各学生服务分队也可自主联系,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义务劳动等。

(三)学生服务总队各成员当学年的规定服务时间由本人获得资助的金额决定,每获资助100元义务服务时间为1小时,每次活动结束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学生表现给予客观评价,评价在良好以下者不记入有效服务时间。

(四)学生服务分队每月月底统计分队成员的有效服务时间,学生服务总队每学期结束前进行汇总统计。

(五)学生服务总队学生已接受不同形式资助,所参加的公益活动为其所应履行的社会义务,所有活动均不计报酬。

第六条管理和奖惩办法

(一)学生服务总队成员参与活动时,要求做到着装整洁,行为得体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确能代表常纺院形象。

(二)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在活动中能力表现突出者,向校内部门、二级学院推荐为学生助理。

(三)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当年规定时间的义工服务者,将按比例减少下年度的资助金发放。

(四)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1.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学生服务总队名义开展活动,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2.在活动中不听从老师安排,做出有损学校声誉行为者;

       3.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者。